2.2.1 双方优劣势分析
近十余年来,本文所针对的绑架行为从理论上讲对以下两点优势有较强的依赖性:1. 人数优势。2.体能优势(有待质疑,但本文中假设其存在)。除第一节中所述的突发性和假冒国家公职人员的欺骗性之外,上述两点优势所构成的威慑在作案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而反观受害者方面,以下几点为最主要、有利用价值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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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的突发性和意外性。
上文中初步应对的措施以及罪犯认为其处于绝对优势的错误判断,使自身的防卫行为具备了意外性,增大了初次攻击的成功率。
由于人体反应速度的生理限制,在正常情况下(双方面对面,距离约 60~80cm)防卫人所进行的第一次打击通常无法被侵害人躲避或格挡,因而能对其造成严重创伤并有效解除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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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差距。
在本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受害者并将其带入运输车辆中,而防卫人的唯一目的是打击罪犯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以增大逃生概率。
此时犯罪行为人的主要手段是控制性的,即以制约受害人的行动为目的,而受害者应该采用的手段是攻击性的,即不择一切手段和方式解除威胁。
从街头格斗和应对反社会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解除威胁的方式是使侵害人失能,从这个方面来看可近似认为是反社会暴力)的角度来看,和控制性行为相比,以造成损伤为目的的进攻极其容易使对方失去继续产生威胁的能力,即失能(incapacitated),有本质上的明显优势(下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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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性。
受害人采取极端方式反抗的行为本身对于侵害人而言有一定的威慑力。而通常实施绑架的罪犯在其组织中属于被剥削者(非正式工,通常薪资在 2000~3000 元/月),在第一、二个人受伤,充分表现出情况的危险性后,剩余的人冒着严重安全风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较小。
在消除对方人数优势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对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手段,使侵害人失去继续实施绑架的意愿。应当注意的是,防卫过程中不但要切实地对侵害人产生威胁,而且需要让其余的侵害人明显直观地看到继续实施犯罪的后果,有意识地进行威慑,凸显事态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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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性。
由于绑架过程中的控制行为通常不会对受害者造成较大的损伤,在自身采取防卫措施过程中的第一次攻击才是事发时造成的初次伤害。
换言之,受害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先发制人,首先给对方造成严重创伤的机会,而把握这种机会是防卫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造成初次伤害可使情况超出犯罪行为人的预料范围,从而导致其失去对局面的控制,使受害者占据主动地位,为完全解除威胁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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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准备。
相较于侵害人而言,受害者有充足的时间做防卫准备,预备临时武器,制定具体的防卫计划,在冲突发生时有机会占取较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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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素的分泌。
肾上腺素可在短时间内扩张通往肌肉的血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力量和速度,缩短反应时间,降低对疼痛的感知能力,从而减小与侵害人体能上的差距。
但肾上腺素分泌过多可能导致反应速度降低、出现隧道视觉、大脑供血量减小等对防卫和逃生极为不利的因素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