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防卫过程的特性概述
在阐述具体理念与原则之前,此处先对防卫过程的特性作一概述,这一概述将作为此部分内容的基础。
-
防卫的最终目的在于使侵害人失去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此状态将其定义为失能,或incapacitated),即对其重要的生理结构造成无法自然恢复的损伤。
-
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手段确保上述目的实现。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此为基础,针对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措施无任何限制,应不择手段,采用一切可行的方式,以使对方失去侵害能力为唯一目的,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伤害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身逃生的可能性。以上也是本章节的基本理念和目标导向。
-
防卫过程极其混乱,与大多数街头格斗相似。根据大量街头格斗亲历者的描述可得知,有多名侵害者参与、存在器械运用的自卫情况会使局面极度混乱。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
结果具有偶然性。考虑到牵连的总人数较多,且人体反应能力受限,防卫的全过程将极其混乱、不可预知。
在上述情况下,防卫的成功与否仍存在较大偶然性。下文中防卫措施实施的原则之一就是尽可能减小偶然性,运用成功率高、可靠、简单的策略和战术。绝对不可使用理论上可行的措施和网络盛行的无法对侵害人造成任何伤害的 “招式”。
-
技巧的无关性。此性质适用于大多数需采取防卫措施的紧急情况。它的主要意义在于,在攻击目标、防卫策略和打击面(即自身用于对侵害人造成创伤的生理结构或器械,或 striking surface)得当的前提下,防身技巧对防卫是否成功无关,或其关系可忽略不计。
技巧的无关性也同样适用于侵害人,即其所受的训练在无限制的条件下不会使其受到严重伤害的概率减小。
在一定距离内(约 60cm),由于人体反应速度的生理限制,不可能对他人的袭击进行及时格挡或躲避(因此受害者初次打击通常能对侵害人造成创伤)。人体易受创伤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反应速度上的生理限制、要害易受损、以及其受损后会严重影响生理活动的特性,而不在于防身或格斗技巧的缺失。
这意味着即使是受过训练的侵害人,在无限制的条件下,受到严重伤害的概率也不比常人小,同样无法有效抵御突发性的袭击和临时武器(如开水)的攻击。
总而言之,在无限制的条件下,技巧性措施的运用效用不大,既无法适应极度紧张混乱的局面,又无法有效削弱和平衡侵害人体能上的优势。不符合本文的目的和要求。
-
在对方人数较多时,必须充分利用极端防卫措施的威慑力,有意识地让剩余的人直观感受到继续侵害可能带来的后果,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震慑效果,促使对方中止犯罪。这是目前单独应对多个侵害人唯一较为可靠的方案。
-
大多数情形下,解除一名侵害人的威胁所需时间约在 2~3 秒之间。从确定目标到对其要害进行有效打击,从而解除威胁,防卫过程进行的总时长非常短(对体能要求较低)。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威胁,与侵害人进行缠斗,则极有可能受其围攻、控制。